法律咨询中心
110网首页>精选法律咨询>劳动纠纷

本人于17年11月9日向单位提出提出离职,当天获得领导同意,17年11月19日离开公司(工作的最后一

本人于17年11月9日向单位提出提出离职,当天获得领导同意,17年11月19日离开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离职证明是一个月以后给我的,上边的离职日期是17年11月27日,在18年的1月底公司人事来电话说我因为是25号以后离职,询问公司说多给了我5天或以上的带薪年假,我是在试用期内离职的,试用期6个月,我在第6个月离职没有提交转正申请.公司已经把我的社保已经上了,让我承担个人和公司的金额共1539.5元,这个钱是必须交还给公司的吗?如果不交还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我认为因为他们的原因导致此事件发生,我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及补缴金额,我现在打算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律途径让公司明白这是他们的错,我无需承担责任
提问时间:2021-08-08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即时法律咨询-法律微网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不需要给公司
交流头像
用户
公司总是打电话骚扰我,跟我说占了公司便宜等等,能有什么办法让公司不再打电话骚扰我,例如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谢谢!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更多数据了~

相关咨询
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辛艳茹律师 
江苏常州
已帮助 7298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吴继成律师 
江苏常州
已帮助 432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常州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