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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技术工人,07年3月入职一家(韩资企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班至今,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车工。今年1月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原所在部门取消,划归生产部门,公司以我工作量不饱和为由,擅自口头安排借调我下生产车间(注塑车间,吹瓶车间,丝印车间)做操作工。我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提问时间: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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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这个不是劳动条件的问题,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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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模具车间上班,主要是对生产车间损坏的模具维修保养工作。公司就模具不需要急于维修(此套模具生产产品订单已完成),安排我去生产车间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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