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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初在我上一家公司辞职后,停交了社保。后2017年4月份入职现在公司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公

我于2017年初在我上一家公司辞职后,停交了社保。后2017年4月份入职现在公司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公司于9月份开始为我续交社保。2018年1月29日我因怀孕临近产期申请休假,经公司领导批准产假113天,到2018年5月20日止。休假期间公司发放了基本工资1580元(其中包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每月,且为我缴纳社保。2018年5月21日我返公司上班但因家人无法照顾体弱的婴儿,于是我提出辞职。公司领导表示谅解但要求我退回公司在我休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或者补偿公司期间为我缴纳社保的费用。我该退还吗?
提问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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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是哪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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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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