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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解除合同如何补偿

解除合同如何补偿 律师您好!
  我是1995年8月参加工作,并一直呆在本单位,2009年2月因病请假,10月想上班,单位以没有岗位,让继续请假到1年,即2010年2月,单位说病假完了要解除合同,我的合同期是到2009年8月,请问这种情况解除合同,我可以拿多少补偿,如何算?
  补偿年平均工资是从请假开始往前算,即09年2月,还是从病假到期时往前算,即10年2月?单位说补偿是以厦门最低工资算,即720元,这样算合法吗?
  我从请假后第三个月开始拿的是720元的80%,即600元.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nzp2……(福建)
提问时间:2010-01-1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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