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我是去年刚毕业的大学生,现在就职于广州市某设计研究院,去年七月份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固定期限为:2008年7月8日到2009年7月31号。
由于个人原因,我打算在合同到期以后就离开单位。但是人事部却提出要收违约金(合约第五条中有这么一个条款“凡乙方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被甲方接收就业的,在毕业后的三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流动。确实需要流动的,应赔偿甲方培训费5000元”)。
请问在合同期外(2009年7月31号以后)这个条款是否还有法律效应?我是否需要赔偿单位5000块的违约金?
请专家指点,小弟不胜感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osebo……(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09-07-27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