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我前几天签了一个公司。是在一个培训学校做文员工作。合同中没有标明试用期。签之前公司说是五点下班,偶尔有加班,每周一天休息。可是工作三天后发现根本不是这样。天天加班到七八点,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但是每天五点下班这样的字样在合同中没有体现,合同中签的工时制度是不定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一栏写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内容,根据乙方从事行政文员岗位造成甲方经济损失,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捌仟元”
合同中说违约金是八仟元。我想问问如果我不干了用赔偿这笔钱吗?
我现在才工作四天,而且公司也没有对我进行任何专业技能培训
我前天就以生病请假的理由没有去上班。一直到现在为止。我没有在这个公司压任何我的证件。刚才他们给我发短信说如果我今天还不去上班就要按我违约处理。我还想问他们可以这样做吗?如果真的算是我违约对我以后找工作有影响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angku……(吉林-长春)
提问时间:2008-12-20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