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纠纷

同一个事实在同一个法院的两次认定中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同一个事实在同一个法院的两次认定中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2007} 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117号:
本院认为,导致原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原因系因被告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无效合同。

{2010} 沈高开行初字第7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被告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由于第一次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及违约赔偿,但“{2007} 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117号”所认定的事实导致原告败诉。依据第一次的判决结果,原告又进行了第二次起诉即“{2010} 沈高开行初字第7号”结果,又由于事实有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导致原告再次败诉。对《同一个事实在同一个法院的两次认定中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作为原告的当事人的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cz18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1-04-13 19:5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