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同一个事实在同一个法院的两次认定中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同一个事实在同一个法院的两次认定中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2007} 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117号:
本院认为,导致原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原因系因被告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无效合同。
{2010} 沈高开行初字第7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被告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由于第一次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及违约赔偿,但“{2007} 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117号”所认定的事实导致原告败诉。依据第一次的判决结果,原告又进行了第二次起诉即“{2010} 沈高开行初字第7号”结果,又由于事实有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导致原告再次败诉。对《同一个事实在同一个法院的两次认定中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作为原告的当事人的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cz18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1-04-13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