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没有完成服务期赔付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没有完成服务期赔付违约金的问题 《新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刁难,索要天价培训费怎么办呢?我的一个同事今年考研走了,单位就找他要了2万块的违约金。他只不过才在这个学校教了两年书而已。哪里要2万块的培训费呢?
还有我们校长说了,学校教工代表会议通过了一个决定,就是没有履行完服务器的老师辞职必须赔付一定的违约金。他说教代会的决议是有法律效应的,请问教工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有法定效应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or123(上海-崇明县)
提问时间:2008-09-18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