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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限支付材料款,产生延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限支付材料款,产生延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 合同部分内容如下: 
材料款每月25日按当月实际使用量结算,在次月10日前付清80%货款。每季度扣除5%的质保金后结清15%余款。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结算时,需方应向供方付延期违约金,一个季度以内每天按应付款的0.2%记取,一个季度(含一个季度)以上每天按应付款的0.5%记取,不计息。 
合同签订日期为2006年3月。
违约金远远高于银行贷款罚息利率,请问此条款是否有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uzq(浙江)
提问时间:2008-09-06 17:28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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