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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当中租金的收取问题的法律依据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当中租金的收取问题的法律依据 甲有一房屋,出租给已居住,租期一年,乙已全额付清租金,出租后两月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乙的租金应该由谁收取?是丙找甲要?还是自过户之日起乙重新给丙? 我认为不能让乙再次支付,应由甲和丙协商解决。但法律依据是哪条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嘉夜520(北京)
提问时间:2013-12-0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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