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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请问如何理解这条解释,目前情况是,毛坏房地面起砂,开发商处理过一次,但处理之后,用钥匙稍用力一划还是会出一道小沟。我认为这还是处理不合格,但与地产客服沟通之后,客服称他们会进一步与承包商技述进一步研究,然后再答付。但类似的这种等待无休无止,等待过不知多少次了,请问根据这条解释,业主可以自行维修然后请开发商承担损失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adow……(吉林-长春)
提问时间:2013-08-0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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