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13日仲裁委以不合符合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又多次信访,仍无果,于2009年10月26日起诉到县法院。2010年3月15日出判决书,4月13日通知领取判决书。
法院认为,我未在60日内向仲裁委书面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仲裁申请期限,且仲裁委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了虽以不符合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依据《最高院解释》第三条规定,我未提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对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问各位律师,1、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妥当?2、申请仲裁期限是否应当是从2003年12月18日算起?3、我现在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毅然决然(四川)
提问时间:2010-04-15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