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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恳请各位律师帮助我!

劳动纠纷-恳请各位律师帮助我! 各位在线律师:您们好。 现有一个问题特向您请教。   
    我在现在这个培训性质的学校(该单位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单位,但是营业至今未办理任何手续,现仍属于非法营业)工作了十四个月,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个单位没有合法的手续)前天突然被告知不用来上班了。我来的时候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无理由辞退我(我未触犯新劳动法第39条规定),根据新劳动法的第47条、48条、82条、87条我是否可以申请 
一、无故辞退补偿金。根据我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1.5个月的2倍? (依据:47、48、87条)
二、由于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我08年1月-8月工资的双倍工资。(依据:82条) 
三、如果能够赔偿,赔偿金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全部支付给我。 
四、我是山西的,他拖欠我工资长达十个月,我是否可以申请他支付我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根据我所在的地区支付比例是多少?支付比例是否有地区差异?
    不知道我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恳盼回复!
问题补充: 
    因为这所学校效益一般,我现在不敢举报到监察大队或是劳动仲裁部门,怕他们跑了,多次与他们协商也不行,我应该怎么办才能最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说如果申请仲裁,我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过,我是否可以用领工资的工资条做证?
    如果他们以本单位效果不好为由辞退我,我是否可以用我手中掌握的财务利润帐来做证?(因为我还给他们记简单的收支帐)
    如果涉及非法用工,我的权益还有保障吗?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第93条提出上述赔偿呢?(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崇善宝贝(山西-晋中)
提问时间:2008-09-0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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