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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仲裁理由哪位律师能斧正其中的不足

劳动纠纷仲裁理由哪位律师能斧正其中的不足 关于申请裁令被申请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应当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一款中                             申请人主张是应得工资的双倍的详细申请理由
(一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是应得工资的双倍)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认为这里的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是用人单位,依法用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工资报酬。是计算月平均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但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呢?没有!在申请人的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和加班工资的支付上。被申请人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拒不支付。虽然申请人几次申讨,但是至今仍未有结果,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如能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被申请人才给于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的全额工资。严重的侵害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拒绝。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其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都包括哪些部分?是否包括在岗时的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文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还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五条 计时工资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从以上两条法规中不难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要求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在岗时的全额工资。但是单位在实际操作上是按照其内部规定以每月22天,每天40元的方式支付,明显与法不合。
三:在加班工资支付上,被申请人也未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计算。还是按照其内部规定:仅双休日中的星期天按1:1.5计算。其他时间均按照1:1计算。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一款中月工资计算,有了明确规定。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五:劳动合同法中双倍工资的规定,对劳动者是赔偿性的。对用工单位是惩戒性的。其根本目的是规范用工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甲每月工资总额是1400元。而单位每月实际只支付700元。其余部分被单位巧立名目或拖欠或克扣。某甲因此而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按照实发工资700元计算其双倍工资,那么他得到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其实是他另外应得的700元。这样的计算和立法的本意南辕北辙。而其后果是用工单位可以变本加厉的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制定所谓的内部规定无视法律依据。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盘剥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并且给依法维权的工人设置重重障碍。用人单位在工资卡中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建立在侵害劳动者权益基础上的。是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工资支付和计算方式上做文章,其根本的目的也就是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来达到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目的。所以申请人就第一款中主张的应得工资的双倍于法有据。望仲裁庭予以支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星虎(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09-10-2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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