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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公司调整我的工作地点,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算我旷工,还强迫我离职

关于公司调整我的工作地点,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算我旷工,还强迫我离职 我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公司总部也在北京。7月17日,公司第一次通过人事部找我谈话,要求我去内蒙古一个小城市常驻工作,我当时就表示了“不同意”。7月19日下午、20日全天,我请休的年假。7月19日下午,人事部某人给我打电话,说有东西要给我,问我能否回公司交收一份东西,我当即就表示说我已经请休年假了。7月24日周二,人事部给了我一份《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理由是,劳动合同第五条工作地点这样规定:
  乙方工作常住地:甲方营业地、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所在地及子公司所在地。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公司范围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我不同意去内蒙,就是不服从公司调动,公司就有权辞退你。同时,要求我必须在7月31日完成工作交接和离职。我当即就签署了“不同意”。
 
7月25日,公司人事部和法务找我谈话,说让我将那份给我的《单方面离职通知书》归还公司,公司就同意和我协商,但是,也要我马上离职。我将自己的诉求提给公司,但是,公司要求,必须先将通知书交换公司,否则没的谈。此次谈话无果。
 7月26日,公司无任何回应。
 7月27日,我休年假一谈。
 7月28日,接到快递电话,说公司给我快递一份,内容是:关于撤销2012.7.24向你送达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通知书。由于我在郊区,未能接收到。
 7月30日早上,人事部和法务部,亲自找我面谈,除给我那份撤销书后,还给了我另外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具体内容,就是说我25日没去新工作地点报告,就开始算我旷工,按照《公司员工调动管理办法》,当月旷工三天、累计5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任何赔偿。
 最后给我的定性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制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让我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办者责任自负。
 
从7.23-今天,我都在坚持上班好工作,有公司打卡记录和往来工作邮件。
 以上就是整件事情的过程,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如下问题:
 1、劳动合同第五条的工作地点描述符合劳动法要求吗?
  2、如果我不在7月25日前到达新工作岗位,公司可否按照合同,因此而辞退我?
  3、如果目前公司辞退我,会给我赔偿金吗?如何计算? 
 4、公司是否可以算我严重违纪,以旷工开除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ellin……(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2-07-30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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