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赔偿

双倍工资赔偿 原告自2010年3月15日至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担任公司商务职位。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1年12月30日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直到2011年12月31日被告欺骗原告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1年期劳动合同”。原告签名后,被告以公章不在公司为由没有盖章,并把2份合同保留在公司。2012年4月28日被告张贴了一份“关于五一后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原告于2012年5月4日上午在QQ上与被告商量作息时间,希望被告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合同”作息时间安排上下班,不要随意改动作息时间。由于被告坚信公司有权随意改动作息时间,并告戒原告如果不服,可以去相关部门咨询,因此拒绝原告的请求。于是双方当天上午因作息时间调整发生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拿出“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作息时间上下班。当天被告把1份“劳动合同”给了原告。原告发现此“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性内容全部为手写,最重要的作息时间“不定时”在原告看来,就有后期被改动的迹象,且合同被长时间保存于被告处,不满足作为合同,双方应各执一份的最基本条件。鉴于此,原告认为此合同无效,双方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赔偿双倍工资差额 。原告于当日下午请假去松江劳动局咨询,了解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问原告能主张要双倍工资吗?能主张哪段时间的双倍工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qaitz(上海-松江区)
提问时间:2012-07-24 09:41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