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怎样才算是“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怎样才算是“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问题1、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12年12月31日,合同上有注明乙方(劳方)工作的详细地点(比如:详细到某某路某某号),工厂近日将搬迁到同市的另外一个新的工作地点,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请问此种情况下不随迁的员工有经济补尝吗?
问题2、“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书面通知”应具备哪些要素才算是“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通知上面是否要有劳动者的签名和用人单位的盖章才算是?
问题3、不随迁的员工在有补尝的情况下应如何行为才算恰当?(如是否还要写辞呈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海上铃子(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2-06-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