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22我坐在收银台旁边的凳子上,营业员领着顾客来买单,顾客递了两张100元,我坐在接过来一看,发现是假的给营业员看了我说假的,还给她叫她换两张,顾客那时也没在意我看钱的过程.顾客钱接走后,过了一会回来,说我刚刚坐着看钱肯定是换了,说我掉包了,因为她两百元是她厂里发得生活费绝对不会假的一口咬定是我换的.我当时那个火啊,也不刚示弱.于是争执起来,后来她走了又叫了几个男性得朋友来,我也不怕,也很凶的与他们理论起来,后来大家纷纷插上来说.后来说报警,她得朋友打了电话.我和她被带到派出所,开始让我们自己承认假钱是谁的.(我猜那假钱她自己也不知道哪里来的,一个打工的看她也挺老实的).被她那样误会真的很难受.经过一会我们谁都不承认,后来警察把我们带到嫌疑犯的房间去.那女的还是一口咬定是我的,真觉得被冤枉了,警察也挺凶的.接着没什么进展,又把我带到房间去,拍照,签名.口袋东西都拿出来.站在那里.她还在外面,(当时真觉得委屈)和警察说,警察说会调查清楚的.后来她也进来了.我也一遍遍被盘问了.在站着的时候要求打电话被凶了一顿,有个警察还好.站在那里动了几下,又被骂了一句.记得有次警察盘问好我,叫我站到里面房间去,(是大声叫我滚进去的).后来什么也没查出来.那女的先放走了.我过了大概五十分钟才走.总共在里面呆了三个小时左右吧.真的觉得好委屈.被人冤枉.而且受到那种态度对待.不能理解.最后还还不了自己的清白
我现在想起诉这位顾客可以吗?感觉自己精神上觉得很受伤,哪怕要她得一句道歉。具体我能做些什么?可以维护什么样的权利?谢谢!
甲乙两人合伙于1998年开了一家装修公司(各50%股份),刚开始的2-3年因为经营不善亏损,后来逐渐好转并盈利,但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工作或利益分配的事发生争执,无法调和,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于是双方约定从2005年初开始,在公司内部分成两个独立的部门,各自承接项目,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甲乙两人在分开经营
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合伙人之间的法律知识,有我和一个朋友合伙投相同资金办厂,我们合伙资金不够,朋友情愿多出资不多分利,合伙一年朋友把机器设备占有,把设备卖给别人,但是他还在参加经营,之后,不给我算清一年的经营帐目;又不退我合伙资金,起诉到法院,法院两次开庭后,法院判决是:帐算不清本院无法判决。法院诉
我在公司上班12年之久,45岁那一年填了一些关于养老的资料,但是没有买。今年又说其岁数已过不给买,个人有没有权利提出让老板补去上一年不是因为员工个人误差造成而没有办理这一损失的补偿以及这12年以来对企业所做的贡献就算是离开企业,单凭这12年无间断的为企业赢取利益是否有权提出哪怕是终断劳动合同也有权利享有企业
我们是做面包糕点生意的,时不时有个别顾客说购买了我们的产品,吃过之后造成腹泻肚痛,要求赔偿。这种个别情况算不算食物中毒呢? 我想知道,遇到这种问题,我们首先要去医院检查,是不是我们的产品原因造成其腹泻等问题,如果不是我们产品问题所造成,我们需要进行赔偿么?如果是我们产品的问题,顾客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2010年3月26日,我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寄出一批货物至深圳某客户处,且要求签单返还(共三份送货单,且快递单上已注明签回送货单3份,各签回3联)。 2010年4月7日,我司在跟进送货单回单时发现此票后只签了2份送货单回来。经过与快递公司了解才知道是客户当时没有签,而快递公司在送货当时发现此问题,并没有及时向我司反映
某小区两家相邻的房屋,结构上一单元比二三单元靠南侧近两米。303室的空调室外机四年前安装在在自家房屋南边阳台南侧边沿以南,固定的墙体就是302室的外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地方属于共用部分,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
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兄弟之间的纠纷问题:以下简称(甲方为大哥,乙为小弟)
房屋使用权产证在1993年登记乙方的名字(该房产证是以前一所老瓦房,面积为54平方米),而土地证登记甲乙名字,土地的总面积达200多平方米。在20年前甲方的户口迁移到市区居住,也就是说非农村户口,那以前的老瓦房乙方在8年前就已经拆掉从中在该土地证的范围内在中间建立一所两层新楼房,在建设房子之前甲方也同意乙方在“
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兄弟之间的纠纷问题:以下简称(甲方为大哥,乙为小弟)
房屋使用权产证在1993年登记乙方的名字(该房产证是以前一所老瓦房,面积为54平方米),而土地证登记甲乙名字,土地的总面积达200多平方米。在20年前甲方的户口迁移到市区居住,也就是说非农村户口,那以前的老瓦房乙方在8年前就已经拆掉从中在该土地证的范围内在中间建立一所两层新楼房,在建设房子之前甲方也同意乙方在“
律师先生(小姐),您好!有个问题向您咨询一下,请予指教。 我于2008年离婚,在离婚前曾以前妻名义以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从河北区公积金管理处了解到至今尚未还清),但08年离婚时这套住房已全部交割清楚,住房及所有债务已全划归前妻名下(民事调解书原文如下:“自2008年5月始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