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08年3月进的公司,后来公司人事外包,我和人事外包公司签的合同,后来09年5月的时候,公司和人事外包公司解除合同,但6月我还在公司工作,之前09年3月公司欠我提成工资,于是告到劳动仲裁,因为当时公司说于人事外包解除合同,所以我告的时候只告了公司,让公司支付我的提成工资,没有告人事外包公司,今天交换证据,拿到答辩书,公司说我不应该跟他们要而是跟人事外包公司去拿,相当于是我主体搞错了,不知道我是否是告错了,如果告错了,那我该怎么办?很茫然,请大家多多帮忙,谢谢!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因为我的是奖金提成问题,而不是工资,这条是否能够证明,我的主体并没有告错!只是少告了呢!
从2007年12月进入公司上班,只填了张入社申请其他都没有。一直工作到2008年12月13号了。公司没有合同没有保险,我这样还能申请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吗 ?
签了合同后公司没有返还一份给个人持有,这样的话我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本人于03年进入公司(农业科技公司),08年5月公司转型做房地产,因专业不符合公司裁减了大量员工。当时公司未转型前有一批订单原料必须收购处理,就由农业口的负责人向公司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上的基本意思是以个人行为代替公司平稳转型,覆行公司与农户的种植收购合同。就在工作接近尾声时签协议的人不满公司对他的帐务报
1、到目前我在一公司工作9个月,三个月的试用期过后我要求老板签工作合同。后来他拟定了一份劳动合同电子版用邮件发给我。我看了后觉得合同极为不平等。全是限制员工的,没有保障条款。于是我就没有签。后来他在MSN上和我说没有问题就签合同。但是出于这合同不合理。我一直也没签也没和他协商。 2、其他同事也没签合同。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5000元整;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违法收取的保证金人民币700元整; 3.支付申诉人2009年4月份的工资人民币1000元整; 4.被诉人补足2009年11月试用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70元; 5.请求裁决被申
A公司注册地在重庆,主要从事车身广告业务,A公司将广告业务的制作过程转包给B公司完成并有A公司提供场地等(双方有无合同及合同内容不祥),而B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公司老板S并不经常在重庆且将重庆的业务交由Z管理.B公司于2001年在重庆当地招聘员工H进入公司工作,其工作主要接触和使用油漆等有毒化工产品,期间只在2006年6月与员
情况如下:我08年5月5号由南京一家超市派驻至杭州新超市开张筹备(这两家超市属于连锁超市,是同一个总公司),08年5月份就至杭州开始工作,杭州超市营业执照为08年8月办理下来,所以杭州超市与我们的合同是08年8月签起的,因此,08年5月、6月、7月,这三个月杭州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合同并未给我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 问题:
我在一个公司工作一年多了,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没上保险,我没有员工证,自己手头只有每天工作结束后给领导发送的电子邮件记录和银行卡上给我打工资的记录,以及几个QQ工作群的截图,这样能证明我在那工作过吗?能作为证据去劳动仲裁吗? 谢谢!
我从2005年9月16日到现在,一直在这家公司工作。做的是销售业务员。过了试用期一个月后,我和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中未列明具体薪资,是所有岗位员工都统一的格式。上面说明了工作满三年后才会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等。除了劳动合同外,公司给我们市场部员工单独列了一个市场部管理办法,约定了工资提成以及工作内容
我们是在深圳的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公司实行的是六天制(每个星期不定时休一天)。平时(星一到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是7个小时,节假日、法定假日是6个小时,共计一周为42个小时。另外由于工作性质要求,我们每个月要在正常的劳动时间外轮流值班6个小时每月3到4次。就是说一个月按四个星期算我们每个月要多出加班时间6*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