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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

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 A公司注册地在重庆,主要从事车身广告业务,A公司将广告业务的制作过程转包给B公司完成并有A公司提供场地等(双方有无合同及合同内容不祥),而B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公司老板S并不经常在重庆且将重庆的业务交由Z管理.B公司于2001年在重庆当地招聘员工H进入公司工作,其工作主要接触和使用油漆等有毒化工产品,期间只在2006年6月与员工H签定过一次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很不规范,合同只有B公司持有一份,一年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期间从2008年起A公司以统一公司形象为由,要求B公司员工所有工作服装印有A公司的VI标矢.现在员工H欲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问:
  1.可否将B公司做为第一仲裁的主体,A公司作为第二仲裁的主体?
  2.倘若申请仲裁得到支持而B公司又拒绝支付,可否要求法院强制在A公司应支付给B公司的业务款中执行?也就是说能不能从A公司的帐户中拿到应当给员工H的钱?也或者直接要求A公司支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pkw123(重庆-渝北)
提问时间:2009-07-06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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