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该公司时与上司谈好“试用工资为1500,试用两个月,转正为2000”,且上司还在入职表中注明并签名。未经公司总经理签。签合同为1500元(含周六加班费)。可转正后工资却只有1800元,多次反映工资问题,却还没以入职谈好的2000元支付。 工作一年多后(20个月),公司无故以我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有辞退单,无证据能
如果因为去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而没有上班,单位能不能按旷工处理? 我的情况是公司单方面要求变更工作地点,如果我不去新地点工作而去仲裁单位也能算我旷工吗?要是他们可以按旷工处理我,影不影响我之前去仲裁要求的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公司只是要求我到新地点工作,虽然始终没有与我协商一致,但是也不和我解除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未买社保,想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工作时间是09年6月到10年6月现在没有离职,不知道规定的一年时效是从我现在申请开始算,还是说从我工作开始就是09年6月,也就是过了规定时效 也就是我正式向劳动仲裁申请开始算
我是去年十一月份入职的,五十天后,单位和我们签了一份“合同”但是,只留在了公司,不给我。我找他要,他以其它理由推辞,没给我。现在我由于怀孕无人照顾,想离职回家,可是,单位说要扣留我工资一个月。我该怎么办? 请问,社保一直没给我上,现在我要离职了,还可以追回来我的保险吗? 谢谢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于2009年8月负工伤(脚部十级伤残),事发后公司对于员工能照顾的尽量照顾,无论物力上还是财力上以及情理方面都提供最大的帮助。员工要求换岗也给她换了岗位,可是她过了一天又不同意,天天到公司闹。然后到2010年6月又提出要去做植皮手术,要把伤疤弄好,公司也同意了,没钱公司可以先借款,要请护理钱单位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工作一年期间,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没买社保,但是分两批为其它同事买社保,签合同。 那么我属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吗?
我们一行几人被公司非法辞退(IT公司),我们去劳动监察支队起诉,除了我工资较高,没有给予赔偿外,其他都赔偿了,于是我去劳动仲裁起诉,现在胜诉可能性很大,下周还有一次开庭,但是据公司方今日在仲裁庭说,要去法院告我,说我当时在被非法辞退的时候格式化电脑内的资料,说破坏了保密协议(网上能找到的普通的保密协议
我方败诉,要去中级法院上诉,是我们原销售经理拿一份提成方案告我们欠他提成费,事实上其后我们出了另一份提成方案,他一直没有反对,但离职后拿前一份提成方案告我们。仲裁时,因超过10天举证期,开庭那天交后一份提成方案时,但遭到对方和仲裁庭拒绝,因此输了,我能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