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9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一条款“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当时交付楼的日期是2011年6月30日,但办理权属登记是2011年12月份,请问该开发商是否属于违约?
请问“交付楼的日期”是否指开发商发的给业主的收楼通知中的日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在开发商已经违约近1000天,照
我刚买了个房子,现在只有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说:买方在本小区入住后,遵照国家政策由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相关手续,买方必须积极配合并缴纳相关办证费用。 这能否理解成是开发商承诺给办理房产证呢?如果开发商以后不给办理,他们是不是要负法律责任呢?如果我的房子被拆,我能否得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我是2007年买的房,到现在还没有拿到房产证。购房合同上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人同意按下列规定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2年4月25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我和开发商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出卖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承担赔偿金。请问:赔偿金是按开发商到产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的时间了是按开发商到产权处登记备案的时间算违约金呢还是按我们拿到产权证的时间算违约金呢?我们有很多人起诉的都要求按拿到产权证的时间算但法院判都按开发商到产权处备案那天算的不知道判的对不?希望明白人给指点一下,(我们是按照统一格式只是约365日内)急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个工作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个工作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本商品房为单体四方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因此甲方办理权属登记备案(初始登记)的日期,起算日以该工程在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日期为准。2、 甲方将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限为300个工作日。如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在甲方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300个工作日之内取得房地产权等证书,双方同意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