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短视频在选择、拍摄技巧和选取、脚本等方面表现出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1、短视频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短视频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利归属的核心是识别出短视频的制作者和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短视频是指在各种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APP移动端状态观看的视频内容,时间从几秒到几分钟不等,视频中一般不会出现专门制作的书名和权属声明等,因此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可视为对短视频进行数名,根据著作权法对署名退订规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 应推定署名者为该短视频的制作者。2、短视频是否承担责任当前互联网平台利用新兴技术不断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拓宽新的业务范围,挖掘新的盈利方式,在此过程中,是否会相应地提高其在著作权上的审核义务和注意义务,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全面考量平台服务的具体类型,对于被诉内容的干预程序,是否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诉内容的热度等机械能任性。3、擅自盗用创作者视频代购构成侵权盗用者将视频用于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具有一定关联性,所以构成侵权。短视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具有大量的创作者的付出劳动力的视频内容,盗用未经授权的视频用于自己的盈利,需要承担搬运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