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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平台售卖转售课程视频通过夸克网盘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赔偿
发布日期:2024-03-03    作者:张晓晗律师
近期,本律师团队收到好多因为在拼多多平台售卖课程被诉侵权的案件,就这个问题,通过网盘分享转卖售卖课程视频构成著作权的侵权,此类案件如何定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同时从代理案件角度,说明该类案件中如何固定证据、权属证明以及如何提高判赔偿,给出专业意见。
一、案情简介被告是拼多多店铺的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内销售原告具有著作权的涉案课程视频,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下架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共计五万元。
二、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涉案课程是否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法保护;课程视频是否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则。1、涉案课程视频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受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第三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涉案课程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外,对于课程视频性质的认定,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氛围,类电作品,口述作品或者录音录制制品。本案属于视频作品,即类电作品。2、涉案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豁免《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中被告通过拼多多店铺复制、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课程视频,通过夸克网盘进行传播,而该课程视频作为原告受众的必须学习内容,被告的行为产生了替代涉案课程视频的购买效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3、本案中原告取证的一些问题(1)固定证据,即证据保全,对于此案需要通过区块链取证,确定侵权行为、购买行为和产品内容等(2)权属证明,即一些著作权登记证出,版权声明或者与原作者的授权的著作权归属协议、独家合作协议等证明权属。(3)关于判赔额,根据《著作权》第54条规定,根据本案的情况,实际上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方很难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失,即使充分证明课程销售下降或者收益下降等因素也难以证明其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因此此类案件的结果,一般是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清洁,酌定判赔,另一种原告与被告进行有效调解,如果涉及批量维权,还可以对律师费及合理开支进行降低。经过张晓晗律师团队与原告方的三次沟通谈判,最后本案以原告撤诉,调解金额为3000元,为被告降低了赔偿额,当然以案说法,本案的情况,请相关此类经营者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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