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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包装上打广告语,字体需要慎重考虑,容易构成对于他人的著作权的侵权
发布日期:2022-10-08    作者:崔新江律师

随着近几年国民版权意识的觉醒,字体的版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据此前媒体爆料,多位消费者曾因使用从网站上付费或免费下载的XXXXX字体而收到XXXXX科技的文书,由此可见,维权也对XXXXX科技的营收有所贡献,XXXXX科技的CEO曾表示,目前已在公司内部成立了一个部门,专门负责侵权事宜。

但在XXX中国风波之后,图片库公司“维权式营销”已被整顿,字库公司的维权模式是否能够持续,也面临着考验。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且相应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产生。

国家对于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并不会对是否达到作品的独创性要件进行实质审查,是否登记及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不是认定作品及著作权的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部证据材料认定是否属于作品及相应著作权人。

汉字作为一种文字,虽有固定的书写规范,但在字形、结构搭配、笔画粗细、走向等均可以展现不同的表达风格和样式,有较大的创作空间,不同的设计者根据设计思路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字体,当该字体具有审美意义时,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行使改编权所形成的改编作品,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有表达加以发展变化而形成的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判断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确认该登记的权利人信息属实。该登记著作权人北京XXXXX有限公司,系原告所使用的前名,该公司和原告实为同一法律主体,因此即使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未作更名,相应的权利亦不受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字体是字体设计人员创作出的具有统一艺术设计风格的字体,呈现出不同于公有领域字体的书写风格,即笔法线条圆滑流畅、没有分明棱角、笔画萧疏,展现出一种舒缓、轻松的特点;笔法线条圆滑弯曲、不规则,呈现出一种俏皮、可爱的特点,涉案字体均充满手写感,在笔画间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曲直、长短等方面都融入了字体设计人员对字体美感的把握和对设计形态的取舍,体现了设计人员的个性化风格,具有独创性,属于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字体,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自己享有权利的作品。

本院认为,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空间有限,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即使笔画较多的汉字,因用于国人的日用书写,在多数人经常使用的书写特征范围内不应认为独创性,即对于判断单个汉字的独创性标准要适当提高,以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上述理念,在判断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如下因素应作为重要判断参考标准:

1,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

2,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它美术书体如宋体、仿宋体等进行比对;

3,一种字库的单字与其他相近字体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以审查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第一侵权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权利人公司享有权利的字体,导致权利人公司主张权利,第二侵权公司对权利人公司进行了赔偿。第一侵权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第二侵权公司造成了直接损失,第二侵权公司主张第一侵权公司赔偿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损失,有直接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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