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网络直播音乐演唱表演节目发展,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随之而来。网络直播演唱他人以公开发表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公众的打赏钱款怎样认定? 网络直播被音乐著作权侵权应怎样维权? 本文旨在研究网络直播音乐直播行为的本土产业的特殊化而带来的新问题。
在网络直播时代,随着新兴市场的日渐繁荣,网络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在其为社会带来了新的经济驱动力后,更是带动了一个互联网新产业的崛起。万物皆有双面性,网络飞速发展,为社会带了新景象,亦带来了许多新问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许多权利人在面对这些新问题是难以维权,其在如今网络直播最为火爆的秀场直播体现的最为突出。秀场直播以歌舞表演为主,在欣赏主播动人歌声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到其演唱他人发表歌曲的行为是否涉及到音乐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 一) 网络直播行为的定义网络回放可以分为三类: 网络直播、网络重播和网络点播。广义网络直播是指将视频网站有线或无线广播站正在播放的节目信号通过网站平台向受众进行实时广播的行为。以及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通过网络为观众实时的表演节目等直播行为。狭义的网络直播仅指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通过网络为观众实时的表演节目的直播行为。
( 二) 研究的意义
1. 音乐作品受到新传播媒介即网络直播的影响更大。一是由于其易传播和利用,在著作权领域,相较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如文字作品、影视作品等,音乐作品具有播放时间短、占据内存小、易复制便携带的特点,这也是促使其在直播时代仍红于网络的重要原因; 二是其与所在的旧依托平台分离更为简单,从而借助新的媒介传播也更易操作。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传播技术的革命,音乐的传播模式也经历了从美国流行的自动卷轴钢琴到 CD 机再到有线电视、广播和数字网络等方式,传播方式的变革对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 音乐著作权所涉及的权利主体更加多元。音乐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中所涉权利主体最广泛的一种。首先,从客体上来看,音乐著作权包括音乐作品本身、基于音乐作品制作的音乐录制品、以及音乐作品中包含的音乐元素,如前奏、rap 等; 其次,从主体上来看,音乐作品涵盖了作曲者、编曲者、作词者,由于音乐作品对象和主题的复杂性,出现了复杂的音乐产业,包括设计音乐作品的音乐出版公司、制作和分发录音的音乐记录公司和网络时代的唱片公司。涉及数字音乐传播的各类音乐播放平台、更有网络直播时代日渐壮大的网络直播企业加入其中。各方音乐权利的主体都力图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在网络直播这一新兴市场获得收益,然最终导致司法适用与立法进程陷入困境。
3. 音乐著作权人受损大且维权难。中国众多的人口为网络直播带了巨大利益,人们基于自身喜好打赏音乐主播,给音乐主播带了丰厚的利润,但在音乐主播并未获得相应权利许可的情况下,音乐主播的这种盈利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利益。维权难在于首先,音乐主播在演唱时,观众打赏的金钱的性质界定不一,可否将其定性为报酬呢? 其二,音乐主播在直播时演唱原唱歌曲的行为的性质定义模糊,在侵犯原作者改编权、表演权、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中定义不清,使得权利人诉讼困难; 其三,网络音乐主播多入牛毛、直播时间不定,即使可以通过回放查看音乐主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难以发现其是否在演唱本歌曲时是否有受益,受益数额是多少等问题,这使得权利人取证存在困难性。
二、网络直播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概述
( 一) 网络直播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现状分析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手机的普遍应用,各直播软件发展迅速。很多主播通过唱歌等才艺表演,在网络直播中活跃起来。然而,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演唱他人音乐作品,在现实生活已频频受到警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称,网络直播时的音乐表演形式需要获得原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在支付了相应报酬才能应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向没有取得授权的某椒直播提起诉讼。XXX 视频播放器诉某玩公司及旗下某直播平台侵害了其著作权的案件,经海淀区法院的裁定,某玩直播平台构成侵害著作权,判令其赔偿该公司 50 万元及合理开支 2 万元。据媒体报道,在一直播平台上拥有 6 万多名粉丝,专业户外直播的主播兔头哥,2016 年开始,在平台开直播借用华语流行音乐,制作音乐直播电台,成为一名拥有 15 万名粉丝的大 V。兔头哥以 24 小时直播方式播放音乐的方式,在法律上多次侵犯音乐著作权,最终遭到多家音乐公司、唱片企业所投诉。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直播侵权案件,即使人们的维权意识在提高,但是网络直播主体作为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想要完全维权难之又难。
( 二) 网络直播中唱歌行为的侵权性质界定对于网络直播中演唱他人已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行为的性质,现尚无明确的定义,学者们仍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
1. 网络传播权
在网络直播中,直播者演唱歌曲只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需要表演权,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随着网络使用形式不断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途径越来越多,一般信息传播权的授权方都对具体形式加以限制,如在网络直播中使用时,网络直播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网络直播的授权,网络直播者还用其他的方式使用作品如翻唱歌曲,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等,则还需取得其他相应方式权利的授权。
2. 表演权
网络直播中演唱他人已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行为侵犯了词曲作者的表演权。
一方面,直播中的演唱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尽管直播者直播作品演唱的行为可以通过技术被临时地固定在直播平台的服务器中,即产生回放的临时复制作品,但是这种复制件目的多用于平台检查监督,且无法使其获取经济利益。这种被临时固定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回放作品,本质上非复制作品,最初其目的仅为平台管理监督网络直播行为人的一种手段。因此直播者在直播中歌唱的行为定义为侵犯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并不准确。其次,直播者进行的是一种直播的行为,并不是交互式的音乐信息传播,虽主播可以与观众进行实时互动,但基本上不可能完全满足要求,以及互动行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所以现场直播的行为并不侵犯歌曲作者信息网络的传播权。最后,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有三种: 无线广播、有线或无线广播和公共广播,网络直播的直播并不是其中之一。故这种行为亦未侵犯词曲作者的广播权。
另一方面,在我国,作者享有表演权的行为有现场表演、向远方公众传播作品和机械表演三种。直播者演唱歌曲的行为属于构成向远端的公众传播作品表演的行为,故网络主播在演唱原作歌曲时侵犯了著作权
3. 复制权
就网络直播而言,直播表演歌曲是用声音" 复制" 了作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直播者必须首先获取著作权人对其复制权的授权。由于直播表演必须与摄制同步进行,应当事先获得摄制权的授权,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当然,在网络直播中,由于行为人往往会在原音乐作品的基础上添加即兴的创意与个人的色彩,甚至会衍生新的作品,故应当事先获得改编权和发行权。
五、结语
互联网改变了一切。它被认为是一场革命,一场比以往任何媒体变革所带来的变革都更为剧烈和完整的变革. 一项要求重新思考传统规则的变革———是录制和播放音乐的能力,但该法律未能做出回应。随后的变化仅仅是格式的变化( 从漆皮 LPs 到黑胶 LPs,从磁带到 cd) ,并没有产生任何革命的影响。然而,互联网是一场革命,不仅是音乐的声音,而且是交流本身发生的方式。它大到足以促使人们重新考虑许多法律领域———例如,公共论坛原则,或依赖于传统地理概念的法律。它已经促使版权法发生重大变化。扩大这种为互联网创造和量身定制的权利,不仅会为新媒体设定可行的标准,还会解决一个世纪以来的不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