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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发布日期:2024-04-29    作者:张晓晗律师

因认为某服饰店及某服饰公司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销售XX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原告将二被告及短视频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6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服饰店及服饰公司惩罚性赔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案情简介原告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服饰店及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共同在短视频平台上销售带有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及箱包,侵害了其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原告公司认为,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且接受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涉案行为,并存在以开设其他主体等方式持续侵权,属于主观故意明显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案件说理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第一,服饰店及服饰公司故意实施涉案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证据显示其明确知晓涉案美术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以及服饰公司因直播销售印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涉案行为,属于在明知涉案行为侵权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故意非常明显。第二,涉案行为情节严重。该二被告成立后不久即开始实施涉案行为,且至少持续一年;涉案美术作品系该二被告生产、销售的服饰上的唯一图案,系其宣传卖点;且其直播带货频次高、涉案产品款式及种类多、销量及规模大;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其继续以直播带货方式实施涉案行为,且使用不同的短视频帐号进行直播,属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可见其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综上,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属于故意实施涉案侵害著作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
被告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共同辩称,涉案行为系服饰公司实施,其从未生产涉案产品,系从第三方进货后销售,且涉案行为已停止;涉案产品数量少、销售规模小,收益低,本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平台称,其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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