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戊某(借款人)诉被告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举示一份《关于做好网络借贷结构数据质量治理工作的通知》,想要据此证明其将原告的所谓借款信息、逾期上报征信的行为是由事实依据的,是合法的。但原告代理人李大贺律师认为,该《通知》恰恰证明被告将所谓原告的借款信息、逾期信息上报征信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明显违法。
【关联性、证明目的】该《通知》是对被告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爱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合规性要求,并不是对包括本案在内的被告上报征信行为是否合法、合规问题的明显确认,且其发布时间在被告本案上报征信的行为发生之后,恰恰证明被告将所谓原告的借款信息、逾期信息上报征信的行为没有事实根据,侵犯了原告的选择权、知情权。
【合法性、证明目的】该《通知》的发布机构名称为“某某征信中心上海分中心”,与中国人民银行之总行名称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派出机构名称有明显区别,根据该发布机构官网“中心概况”载明的“某某征信中心······直属事业单位”之内容、《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之规定可知,该发布机构根本不具备监管资格,且其出发布该《通知》的行为在上海黄浦公安发布被告非法集资《警情通报》之后,证明其对被告违法上报征信的行为是明知的,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对被告违法上报征信行为的大开方便之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纵容和积极协助,发布行为明显违法,导致该《通知》的来源非法。
并且,该《通知》被发布之后不久,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便发现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网贷机构开展的网贷业务均属于违法,甚至发现包括被告在内的多家网贷机构犯罪,于是在2022年5月12日前已经责令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网贷机构停业——该事实曾被公开报道,众所周知,证明被告将所谓原告的借款信息、逾期信息上报征信的行为,所依据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属于虚假材料即违法犯罪工具,其上报征信的行为是其违法犯罪的一种行为表现。
故,该《通知》恰恰证明被告将所谓原告的借款信息、逾期信息上报征信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表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