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戊某(借款人)诉被告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综合本案证据可知,被告通过侵犯姓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手段伪造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因此根本不成立,纯属被告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的道具,被告对原告不具有合法债权,其将所谓原告的借款信息、逾期信息上报征信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予纠正。
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审判的(2022)浙0521民初****号案即原告洪某与被告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述称:
“原告经被告介绍,于2019年9月12日和10月12日分别和案外人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2份《华某某财出借咨询服务协议》,分别向案外人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借200万元和120万元,约定借期为3个月,年利率分别为6%和9.9%。”
“原告要求被告披露借款人和借款合同,但是案外人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披露借款人信息,亦未向原告提供债权推荐、借款人推荐、债权管理等出借服务,无法证明借款已支付给借款人。”
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后认定:“2023年8月26日,被告单位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刑。”
判决:“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案外人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洪某借款本金1942670.36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高某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洪某其余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
1、华某某财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打着网贷居间服务的旗号,行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之实,网贷平台一头的出借人与另一头的借款人从未谋面,互不相识,并没有言语交流,且没有资金来往,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举示的《借款协议》及相关协议虚假;
2、具体到个案当中,实系出借人与被告之间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与借款人之间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前一法律关系中被告是借款人,后一法律关系中被告是出借人;
3、整体来看,被告一边非法集资,一边非法放贷,出借人属于集资参与人,被告属于非法集资人,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出借人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本金,但没有权利向被告之外的借款人(包括本案原告在内)主张返还本金,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以主张利息等收益给付,且损失依法自行自担。
完全由被告操纵的本案借贷行为,实质同于上述案例,可见被告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以将所谓原告的借款信息上报征信,其将所谓原告的逾期信息上报征信的行为更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表的辩论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