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数据显示,案外人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期、持续地实施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本案被申请人宋某实际是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同伙,其平时以纯粹的中介人之名义出现,暗地里却帮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实施非法放贷以及“套路贷”,进而以债权转让为名将自己包装成债权受让人,再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宋某通过这一些列的操作,巧妙地掩盖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痕迹,并试图借此进一步实现“掠夺”他人财富的目的。
1.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居为网贷中介机构,美其名曰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实际上却通过对理财端(出借人一方)、资产端(借款人一方)两端资金的完全控制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
证据:再审申请人陈某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通过对原告(债权受让人)为宋某、案外人(债权转让人)为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13个案例进行统计后发现,自2014年10月6日至2016年1月30日的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直以网贷居间服务为名,实际控制借贷资金,自行放贷,在放贷的过程中扣除“砍头息”。
非法放贷、“套路贷”——某基层法院(2020)豫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有“北京同城翼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扣除平台服务费5592.18元后汇入王某工商银行汝阳支行账******人民币84407.82元”这样的认定,某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号民事判决、某基层法院(2020)豫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也有类似认定,而北京同城翼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恰恰是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可见通过翼某贷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不是适格的出借人,而是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并且在出借资金的过程中频繁进行“砍头息”的扣除,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非法放贷、“套路贷”行为由此足以认定。
2.宋某长期以债权受让人自居,美其名曰向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代偿,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多达13起以上,构成以合法之形式掩盖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之实并试图借此进一步实现“掠夺”他人财富的虚假诉讼。
证据:再审申请人陈某的代理人李大贺律师通过对原告(债权受让人)为宋某、案外人(债权转让人)为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13个案例进行统计后发现,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18日的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宋某虚假受让债权(债权转让款无实际支付)至少13笔,虚假债权总额高达88万元以上,以此取得债权受让人这一虚假资格,帮助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数量在13起以上。
帮助——从某基层法院(2018)豫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的“原告仅仅是中间的介绍人”这一认定、本案申请人陈某以及其他案例中借款人的陈述来看,宋某平时以中介的名义出现,用以吸引社会上不特定人向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实质上成为温州翼某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同伙。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撰写的代理词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