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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贷居间服务为名行非法集资、放贷、保理之实的借款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1-12-13    作者:李大贺律师

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人合同纠纷一案,经审阅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涉案资料,李大贺律师认为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网贷居间服务为名行非法集资、放贷、保理之实,借款合同在本案中就是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非法集资、放贷、保理的工具,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非法集资】出借人通过注册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PP(点某网),捆绑出借人的银行卡,页面显示有充值,通过充值给该公司打款,之后页面显示出借项目、日期、年化利率、取款方式(非常灵活,随时支取),但90天内为锁定期,不允许取钱,90天后随意支取,但是要交手续费,一年之后无手续费。借贷双方并没有真实、有效的书面借款合同或电子合同。资金充值到APP后,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借人则完全不了解。借款协议40多份,但该40多份借款协议并没有出借人、借款人的有效电子签名或者手写签名,故不是出借人、借款人签署,实际上借贷双方根本互不认识。可见,对广大出借人,点某网运营方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提供网贷居间服务为名,以利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放贷】对广大借款人,点某网以提供网贷居间服务为名,经常性地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部分用于自行对外出借,成为实际的出借人(职业放贷人),构成非法放贷,并试图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掩盖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的真相,且通过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进一步实现从非法放贷中获利。平台运营方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信息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设立借款平台、开办融资项目等,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应许可,却以开展网贷居间服务的名义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所得资金转贷,且以此为主要业务,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违反金融秩序,危及金融安全,不具有合法性。平台运营方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借款协议签订之时即以居间身份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用,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受让债权,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且其类似行为较多,属于变相发行贷款,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

【非法保理】借款合同里设置了债权转让条款,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也是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出现,但是所谓的债权转让人在转让债权后并没有通知借款人,且所谓的债权受让人并没有在受让债权之后向债权转让人对价给付,而是由所谓的债权受让人在获得借款人给付的款项后向债权转让人相应给付,债权受让人由此充当了债权受让人、催款人、仲裁诉讼当事人三重角色。《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可见,本案中的债权转让条款,名义为债权转让,实际为保理,但本案中的债权受让人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机构并没有开展保理业务的资质(金融业务,许可经营),因此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属于非法保理,违反金融秩序,危及金融安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的债权转让条款无效。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律师代理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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