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刑事追诉,意味着借款人借到的资金并非通过平台的居间介绍由出借人直接给付,而是由网贷平台打着居间服务的旗号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吸收进去之后转贷而来(例:某地公安机关的一份警情通报中明确载明借款人借到的资金来自某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 如此一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借款合同归于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亦相应地归于无效,可视为没有利息(由此可见,某地公安机关将其警情通报中的“依法还款”等同为“按合同还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至于本金是否要继续偿还的问题,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 继续还款。借款人已偿还的所谓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可全部冲抵本金,冲抵本金(加上已经偿还的部分本金)后仍有部分本金尚未偿还的,应当继续偿还(偿还至承办非法集资案件的公安机关指定的还款账户);拒绝继续偿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高检会〔2019〕2号”《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由承办非法集资案件的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冻结、归集手续;到审判时仍未偿还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但是,公安机关不能以任何名义要求借款人“按合同还款”,更不能滥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与涉案资金无关的借款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
2.停止还款——适用于借款人的已还款数额等于实际借到本金的情形。
3.不仅停止还款,还要主张退款——适用于借款人的已还款数额高于实际借到本金的情形。
例外情形之一。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刑事追诉,并非均由网贷平台打着居间服务的旗号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吸收进来之后转贷而来,不排除有的借款人借到的资金确系通过平台的居间介绍由出借人直接给付。借款人借到的资金确系通过平台的居间介绍由出借人直接给付,并且出借资金来源合法、借款合同有效、收取利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的(现行标准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不超过年15.4%),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出借人还本、付息(而不是向网贷平台还本、付息,且此时的“依法还款”方等同为“按合同还款”)。
例外情形之二。借款人借到的资金确系通过平台的居间介绍由出借人直接给付,但借款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没有借款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视为没有利息,所收取的利息冲抵本金;冲抵本金后仍有余额的,由出借人直接退还给借款人(而与网贷平台无关,且与网贷平台所涉非法集资案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