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被某地公安机关刑事追诉,该公安机关曾就此事发布公告,要求平台借款人依法还款。依法还款,这是肯定的,但是当借款人及其代理律师与该公安机关协商交流时,工作人员却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还款。 问题是,依法还款与按照合同还款之间,能划等号吗?依法还款就是要按合同还款?非也!那么,借款人究竟怎样才算是依法还款呢?如下对话可见一斑:
“工作人员:某网贷平台被非法集资刑事立案,说明平台的资金来源是有问题的,但平台对借款人的债权是合法的,按照合同还款是没有问题的,对吧?!
李大贺律师:不合法。有问题。肯定要依法还款,但是不能按照合同还款,因为合同是无效的。
工作人员:合同为什么无效啊?
李大贺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有明确的规定,借贷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合同就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向借款人直接出借资金的并非集资参与人(所谓P2P出借人),而是网贷平台,回笼资金的、该公安机关发布的收款账号都是网贷平台的,说明网贷平台才是借款人的真正出借人,网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但因出借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故合同无效。”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不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而是按照最基础的利率计算利息,现在执行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及不到五年期的均为年3.85%)。但是,如果网贷平台有过错的话,依照《民法典》第157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第2款、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2款、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第1款之规定,仅计算实际到账本金,不计算利息。
例:某网贷平台不但存在非法集资、非法转贷行为,而且存在“套路贷”诈骗行为——名义本金比实际到账本金高出13000元,利息也随之相应虚增,这就是网贷平台的明显过错之处,依法仅计算实际到账本金,不应计算利息。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谈判实例及代理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