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借贷案件是否可起诉?
【基本案情】
张雪娟与孙钦文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28日,张雪娟因资金周转的需要,通过陈维平介绍向何金借款400000元,并由何静芳提供担保。之后,经何金多次催讨,张雪娟、孙钦文分文未还,何静芳也未尽担保偿还责任。何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雪娟、孙钦文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偿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何静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张雪娟、孙钦文、何静芳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认为:张雪娟的行为有涉非法集资的经济犯罪嫌疑,且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何金的起诉。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律师提示】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经济犯罪的,可驳回出借款人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出借人可选择重新起诉,再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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