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民间借贷关系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借贷关系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案情】
卫东自2002年开始做生意,在商场打拼了五年,生意越做越顺畅,赚了几百万元0 2007年1 2月3日,从小一起玩到大的同学曹伟俊来找他,提出向他借款30万元。卫东问曹伟俊借钱准备投资什么项目,曹伟俊说要开一家赌博游戏室,卫东认为开赌博游戏室虽然赚钱但风险也大,所以不同意借钱给曹伟俊。但曹伟俊不依不饶,先后几次找他要求借钱,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债务偿还
的履行。在曹伟俊的软磨硬泡之下,卫东还是把钱借给了曹伟俊。曹伟俊给卫东出具了借条,并注明一切责任由曹伟俊本人承担。结果,曹伟俊的游戏室开业还不到两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查封,曹伟俊也因此被罚款和拘留。卫东见曹伟俊开赌博游戏室非但没有赚到钱,反而到如此下场,担心自己的借款收不回来,便多次找曹伟俊要债,曹
伟俊每一次都说暂时无力偿还,让他宽限一段时间。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卫东把曹伟俊告上了法庭,要求曹伟俊逐款或者以财产抵偿债务。
【争鸣】
原告卫东提出,曹伟俊向其借款有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曹伟俊应当偿还30万元借款。
被告曹伟俊的代理人提出,曹伟俊向卫东借款时,明知曹伟俊要将借款用于开一家赌博游戏室还把钱借给曹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成都金融律师点评】
本案中,卫东借给曹伟俊30万元,并且有借条为证,按照一般情况来讲,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曹伟俊应当偿还卫东30万元借款。但是,本案中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借钱时,卫东就知道曹伟俊要用借款去开一个赌博游戏室,也就是用于非法活动,但卫东依然选择把钱借给曹伟俊。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吴锦熤现实中,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借款的用途不会对借贷关系及还款产生影响。换句话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做生意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 1
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 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63条、第1 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63条舰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o"第1 64条规定: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500元以下,拘留为1 5日以下。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1 5日以下。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借款的,不但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出借人、借款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所以,本案的处理结果应当是卫东与曹伟俊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从本案的结果中不难得出一个教训,那就是:债权人在借出款项特别是数额较大款项时,应该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若发现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应予坚决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