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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的,涉案借款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1-12-17    作者:李大贺律师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政策、法律支持与鼓励金融创新,但绝对不允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违法犯罪之实。P2P网贷颠覆了传统的间接融资模式,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贷平台的居间撮合实现直接对接,省去很多中间环节和费用支出,出借人由此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较高的利息,借款人可以此获得利率较低的借款,在增加群众投资渠道的同时解决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题,本是一个很好的资金融通模式——经是好经,却被歪嘴和尚念歪了,那些打着P2P网贷居间服务旗号的机构,一头非法集资,一头非法放贷,甚至涉黑涉恶搞“套路贷”,出借人、借款人最终都成了受害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非法集资。本案中,某网贷平台运营方是以居间服务的名义参与到本案的借贷活动中,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网贷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本案中,某网贷平台运营方直接并深度参与了整个借贷关系,包括借款的出借、归还、监督、管理、追收、债权转让等,已不局限于居间人的角色,实际上也直接归集了出借人的资金,并向借款人发放。因此,本案借贷关系实际上是某网贷平台运营方以居间服务为名,违反相关金融管理规定从事资金集合、发放贷款的行为,并以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为名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借款人在协议上的签名显系打印签名,而非电子签名。某仲裁委员会通知借款人在提交证据和提出回避的时间仅为一天,在仲裁过程中限定被执行人(借款人)“在收到通知书起一日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提出回避申请等”,明显限制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质证、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故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某担保公司作为一家仅以担保业务为经营范围的公司,虽以受让债权的名义向借款人行使追索权,但根据协议中关于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转让给某网贷平台运营方或其认可的第三方的约定,并结合某担保公司在申请仲裁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让债权、给付对价的事实,无法认定某担保公司已受让债权并已支付对价,这显然不符合通常的商事交易习惯,除非其与某网贷平台运营方实质上同系一方或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从某担保公司在短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同类案件的数量看,某担保公司实质上参与了某网贷平台运营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集合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涉及虚假仲裁、虚假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涉案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等于借贷双方就利息等费用问题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没有利息。在此情况下,结合某网贷平台的过错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对借到的本金如数偿还;超额偿还的,借款人可以主张相应返还,并主张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本案涉及虚假仲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2021〕281号”《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驳回某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其执行申请。借款人主张返还多支付的资金的,可另行起诉。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理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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