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一定风险。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官司,广州地区的审理经过了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18年左右及以前,这个阶段是只要起诉合同无效法院就会受理并且判决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第二个阶段是2018年左右-2020年左右,这个阶段是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不受理,但继承或离婚等案件中,还会处理宅基地房的使用权。第三个阶段是2020年-2023年左右,这个阶段是所有涉嫌违建的宅基地房官司都不进行实体处理,如买卖、继承、离婚等案件,极个别案件会处理。第四个阶段是2023年左右到以后,这个阶段又开始逐渐放开宅基地房官司的实体处理,简单说来就是有的案件处理,有的案件不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是2021年起诉的,2023年4月二审判决的,虽然房屋未经合法报建,广州中院还是维持了判决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的一审判决。
判决书节选:
对于黄买家、李卖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的协议性质,由于协议内容实质是李卖家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黄买家,双方之间应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对于协议效力,李卖家虽以与案外人合作建房形式取得案涉房屋,但李卖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已办理合法的规划报建手续? 同时,根据法院的查询复函结果,证实案涉房屋未查到相关的房屋产权记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查到《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档案资料? 因此,黄买家、李卖家买卖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就此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对此,黄买家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转让协议无效,黄买家、李卖家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相互予以返还,故黄买家要求合同相对方即李卖家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7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对此予以支持。同时,黄买家应将案涉房屋交还李卖家?
同时,基于前述认定,本案对案涉房屋的返还处理,并不代表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性以及权属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内容可见,黄买家、李卖家对于案涉房屋的权属和规划报建情况均应是知情的,在此情况下双方对于转让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 由于协议签订后,黄买家向李卖家支付了房屋转让款,李卖家亦将案涉房屋交付给黄买家使用? 至本案一审诉讼时,黄买家、李卖家并未就案涉房屋办理交接? 因此,黄买家占用案涉房屋的占用费与李卖家占用房屋转让款的利息可相互抵消,双方互不承担相互返还的义务,故对黄买家主张计付房屋转让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黄买家主张李卖家承担的保全担保费,其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