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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与宅基地有关的使用权确权纠纷法院受理吗?
发布日期:2021-03-0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涉及宅基地发生的纠纷,多属于物权、侵权或者债权纠纷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关系,若当事人能够提交享有物权、债权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
在农村的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纠纷十分常见。通常,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形下,涉及宅基地的案件要么以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予受理;要么以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而不予受理。
   在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如使用权确权纠纷、侵害使用权纠纷、建成房屋所有权纠纷、宅基地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认为需先进行前置行政处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如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问题,则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由村民组织依照组织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自治处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即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通常的结果就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将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一律定性为土地权属纠纷案件,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先进行前置行政处理,这种一概而论的处理意见太过机械化,并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有观点认为,涉及宅基地发生的纠纷,多属于物权、侵权或者债权纠纷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关系,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寻求司法解决,若当事人能够提交享有物权、债权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因为当事人诉请司法保护就是基于对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信赖,而法院也担负定纷止争的审判职能。
   法官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对于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可以考虑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法院受理后通过司法裁判,更有利于对一类问题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进而规范和引导行政机关对相同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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