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法院一般不会去通过判决书的形式对几十年前的宅基地房以房抵债合同效力进行认定,但会默认维持房屋的使用现状,也就是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要求以房抵债的债主腾房,法院就以房屋有加建,涉嫌违建,法院不予处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占有涉案房屋是否构成无权占有,应否向陈大女等四人承担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的侵权责任。陈大女等四人以其系涉案房屋的部分共有人,黄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诉请黄某腾空交还涉案房屋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共同登记在陈大女等四人及其父亲陈父、母亲王母和祖母黎婆婆名下。陈父与王母于1991年1月7日与黄某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屋作价转让给黄某用于冲抵陈父所欠黄某部分债务,黄某据此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至今为止,黄某与陈父、王母之间的合同关系仍未终止,故黄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具有合同依据,不应构成无权占有。故此,陈大女等四人以无权占有为由诉请黄某承担返还房屋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