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买卖是有效的,但目前广州市正在开展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工作,确权完成前,行政部门是不给办理过户的,但法院可以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过户,一审法院认为现在行政部门不给办理宅基地过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宅基地上盖房屋买卖协议,不包括宅基地,故原告无权要求过户宅基地,但可以确认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应归属于杨侄女所有、本案杨叔叔与杨侄女为叔侄关系。杨侄女提交《售楼协议证明书》显示,1999年12月26日,杨叔叔将涉案房屋以40000元转卖给杨侄女,该协议落款处虽无杨叔叔签名,但加盖了杨叔叔私章。杨侄女提交的收据显示,杨侄女已依约支付39000元,仅余1000元无证据证明,但杨侄女述称在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时,其以现金支付给了雷婶婶。根据2000年4月10日出具给国土房管部门给予办理更名手续的证明及2020年8月18日出具杨侄女夫妻及其子女自1999年至今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的居住证明,以及雷婶婶等四人认可杨侄女已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近20年的事实,本案杨侄女主张其已依约履行协议的概然性大于雷婶婶等四人抗辩涉案房屋属其借给杨侄女居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主张。退一步来说,2008年9月26日,杨叔叔虽重新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在杨叔叔于2015年5月6日死亡之前,杨侄女将涉案房屋二层半改建为三层,本案未有证据显示其提出过异议,此与协议约定出卖给杨侄女的楼房从1999年12月26日起与杨叔叔无关可相互印证。另,一审诉讼中,杨侄女确认,《售楼协议证明书》约定买卖的是前述地号为戊112,用地面积172平方米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并非该宅基地使用权,这亦与杨叔叔在2008年自行实施换证行为相符。本案雷婶婶等四人虽主张涉案房屋仅是其借给杨侄女无偿使用,未提交具体借用协议证明或其他证据佐证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为此,杨侄女主张其已履行《售楼协议证明书》的约定符合事实,该《售楼协议证明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至于杨侄女所余购房款1000元未有收据可证明问题,因其愿意再支付1000元给雷婶婶等四人,本院予以照准。由于涉案房屋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杨侄女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尚不具备条件,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和维持。关于雷婶婶等四人是否应协助杨侄女办理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如上所述,杨侄女确认,《售楼协议证明书》约定买卖的是前述地号为戊112,用地面积172平方米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并非该宅基地使用权,故杨侄女要求雷婶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