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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以房抵债后,卖家起诉赠与合同无效怎么赔偿?
发布日期:2023-06-2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以房抵债其实跟买卖合同性质是一样的,因宅基地不能卖给外村村民,故以房抵债协议也是无效的。无效后,应按宅基地房的评估价值来赔偿买家。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刘母因欠崔某债务,遂以公证赠与的方式,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崔某用于抵偿债务,现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刘母与崔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为无效,并判决崔某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刘母。故崔某因抵债取得涉案房屋及房屋升值部分的信赖利益受损,崔某有权主张刘母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均未能举证证实涉案房屋所抵偿债务的具体数额,且该房对应的抵债款项在崔某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多年后已反映在涉案房屋的现房地产价值中。又因涉案房屋现今的市场价值亦包含房屋土地使用权价值。故本院认定应按照涉案房屋的房地产价值确认崔某应获得的损失赔偿数额,即1386301元(评估的价值)。崔某主张应按照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计算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主张赔偿损失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刘母主张因按照上盖物价值补偿崔某的意见,因上盖物价值不能完整反映涉案房屋现价值且不足以弥补崔某的损失,故不院对刘母主张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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