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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是否有继承份额
发布日期:2021-08-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屈某与转至屈某皮账户拆迁款共计287950元,每人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平均每人71987.5元。
事实和理由:屈某与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屈某古、屈某给、屈某皮、屈某尼。刘某于2011年11月8日去世,屈某与于2019年11月12日日去世。屈某古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一人屈某以。屈某古于2016年1月22日去世。屈某与生前未留有遗嘱。屈某与名下1号房屋于2018年拆迁。2018年5月18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拆迁款5288000元打入屈某与账户内。2018年5月20日,屈某与分别打入王某、屈某给、屈某7账户1000000元,于2018年5月25日打入屈某皮账户2288000元,扣除手续费50元后剩余2287950元。后,屈某皮又将上述钱款分别给其女屈某思、屈某尼之女屈某图、屈某给之女李某、屈某古之女屈某以各分得250000元,现剩余287950元未分割,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上述钱款。

被告辩称
被告屈某尼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家庭关系,认可屈某与、屈某古去世时间及拆迁情况,认可其女屈某7收到屈某皮给付的250000元,认可剩余287950元系遗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被告屈某皮、屈某以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家庭关系,认可屈某与、屈某古去世时间及拆迁情况。屈某与将房屋拆迁款打入王某、屈某给、屈某思账户各1000000元,打入屈某皮账户2288000元,扣除手续费50元后剩余2287950元。屈某与去世之后,屈某皮分别给其女屈某图、屈某尼之女屈某思、屈某给之女李某、屈某古之女屈某3250000元,同时考虑到王某(屈某古前妻)照顾老人较多,故给予王某287950元。诉争金额于屈某与去世前已处分完毕,并非是屈某与遗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屈某与与于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屈某古、屈某给、屈某皮、屈某尼。刘某于2011年11月8日去世。刘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屈某给、屈某古将屈某与、屈某尼、屈某古诉至本院,要求继承刘某遗产,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出具13453号民事调解书:登记在屈某与名下1号房屋由屈某古、屈某给、屈某与、屈某皮、屈某尼共有,其中屈某与占有上述房屋十分之六的产权份额,屈某古、屈某给、屈某皮、屈某尼各占有上述房屋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该房屋于2018拆迁,屈某与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房屋拆迁款5288000元。2018年5月20日,屈某与分别打入王某、屈某给、屈某思账户1000000元,打入屈某皮账户2288000元,扣除手续费50元后剩余2287950元。屈某与于2019年11月12日去世,屈某古于2016年1月22日去世,屈某与生前未留有遗嘱。双方一致认可,屈某图、屈某思、李某、屈某3每人分得250000元,现剩余287950元未分割。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13453号民事调解书、屈某与死亡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亲属关系证明等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屈某给的诉讼请求。

 点评
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根据13453号民事调解书可知,屈某与占拆迁房屋十分之六产权份额,屈某古、屈某给、屈某皮、屈某尼各占十分之一产权份额,故该房屋拆迁款亦应按照上述比例予以分割,即屈某与应得拆迁款为3172800元,屈某古、屈某给、屈某皮、屈某尼各应分得528800元。房屋拆迁时屈某古已去世,其应得款项由其女屈某以依法继承。屈某与生前将2288000元打入屈某皮账户内,系其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并非遗产。后屈某皮又将部分钱款分予他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持异议。屈某给认可其收到房屋拆迁款1000000元,已超出其应得款项,故对其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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