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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无罪判决
发布日期:2021-06-17    作者:程智华律师

原审被告人姚某,中专文化,农民。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县公安局拘留。
法院依法审理了姚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18年11月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抗诉,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浙·G1126P”号“大众牌”小轿车,沿临洮县洮阳镇阎吴家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该村姚东社有积雪的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新日牌”电动车相撞,致王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姚某主动报案并参与抢救。经交通警察勘查,出具事故责任意见,认定姚某、王某1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另案处理,姚某已预交了赔偿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雪天驾驶机动车在村道上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不按规定会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负同等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姚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姚某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伤者,已预交相关赔偿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姚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六个月,一年。


姚某上诉称:原判以“村道”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为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量刑,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姚某、被害人王某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注意行车安全,导致交通事故,并致王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与王某1负事故同等责任。对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及其解释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来判断事故责任及是否构成犯罪;原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原审被告人姚某定罪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姚某关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如下:
上诉人姚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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