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杜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
辩护人方律师,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章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沪J3XXXX解放牌货车至本区江镇路进川南奉公路东约300米处停车时,被被告人王某某提醒该货车刹车灯有问题。
二名被告人在均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证及驾驶经验的情况下,仍由被告人杜某某至车后观察,指挥被告人王某某至驾驶室内操作,后因被告人王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动后向前窜出,先后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轿车、骑行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刘小兵及他人房屋墙壁,致使车辆、房屋受损、刘小兵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均作了如实供述。
案发后至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分别在亲属帮助下向被害人亲属预付了部分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31万元,均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邵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堪估表、照片,相关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二名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使他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三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分别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条 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能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二条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分别建议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某、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xx
代理审判员徐xx
人民陪审员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