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文祖镇青年周×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无罪释放)
章丘市文祖镇青年周×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无罪释放) 基本案情:2007年5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周×同其恋爱对象刘×(女)到文祖镇郑×家吃饭。其间,刘×因不满周×喝酒生气后独自出走。5月4日凌晨,在离文祖镇某村东生产路南边发现了刘×的尸体,经现场勘查,尸体臀部的裤子上及尸体左右两侧均有明显的车轮轮胎痕迹,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周×承认5月3日晚10时许驾驶蓝色解放半挂车出来寻找刘×,并在尸体现场附近倒车掉头,但当时未发现刘×。掉头未成后又倒车将某村东一水泥电线杆撞断,经山东省公安厅对提取的现场竹竿上的被撞断的电线杆上附着的蓝色油漆与周×驾驶的车辆后箱板处提取的蓝色油漆进行鉴定,证实所含无机元素成分相同,经法医鉴定刘×系因挤压致心脏破裂,多脏器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在饭后2小时左右。 公安机关认为,依据上述证据,刘×的死亡系周×酒后驾车在现场倒车掉头所致。因此依法将案件移送章丘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周×亲属委托我们担任周×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从周×的亲属处初步了解了案情。随后,我们赶赴章丘市检察院,到承办检察官处查阅了案件程序卷宗,了解了侦查机关查明周×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随后,我们又到看守所四次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进一步了解了案情。据犯罪嫌疑人周×的交待,案发当晚,他在文祖镇郑×家喝酒过程中,发现刘×不见了后,先是骑着自己的摩托车一路追赶、寻找刘×,没有找到,又回家开了自家的解放车返回寻找,也没有找到,在某村东,倒车过程中车辆后箱板曾撞到旁边的电线杆。后来他又找来自己的表哥李某同自己一起寻找,最终都没有找到刘×。直道第二天刘×的尸体某村东被人发现。 经过上述调查了解,我们发现根据司法机关目前可以掌握的证据、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刘×的死亡是周×的行为所导致,因此认定周×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经过仔细研究论证,最终决定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开展辩护的实质性工作。 我们两次到章丘市检察院公诉科与公诉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接洽,结合我们所了解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向他们详细阐述了辩护人对本案的看法,我们提出: 1、 死者刘×尸体、裤子上虽有车轮轮胎痕迹,但不能证明该痕迹属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车辆所遗留。 2、 虽然犯罪嫌疑人曾经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倒车调头属实,但倒车调头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被压死的结果产生。 3、 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在该现场被其他车辆压死后,周×当晚寻找未能发现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系在他处被车辆轧死后,后来被移尸该现场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认为认定周×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最终,公诉机关章丘市检察院经请示上级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章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来,由于无法取得更多的有罪证据支持对周×的指控,章丘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了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