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孙集镇青年张×明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辩护(无罪)
文/窦荣刚律师
一、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认定:2001年5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明(男,1978年生,寿光市孙集镇某村村民)同其恋爱对象张×霞(女)到孙集镇大李村杨某某家吃饭。其间,张×霞因不满张×明喝酒生气后独自出走。5月4日凌晨,在离孙集镇崔家村东153米处生产路南边一排水沟的北侧沟崖上,发现了张×霞的尸体,经现场勘查,尸体臀部的裤子上及尸体左右两侧均有明显的车轮轮胎痕迹,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明承认5月3日晚10时许驾驶车号为鲁G558××的蓝色解放半挂车出来寻找张×霞,并在尸体现场附近倒车掉头,但当时未发现张×霞。掉头未成后又倒车将崔家村东一水泥电线杆撞断,经山东省公安厅对提取的现场竹竿上的被撞断的电线杆上附着的蓝色油漆与张×明驾驶的车辆后箱板处提取的蓝色油漆进行鉴定,证实所含无机元素成分相同,经法医鉴定张×霞系因挤压致心脏破裂,多脏器损伤而死亡。死亡时间在饭后2小时左右。
公安机关认为,依据上述证据,张×霞的死亡系张×明酒后驾车在现场倒车掉头所致。因此依法将案件移送寿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张×明亲属委托我们担任张×明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从张×明的亲属处初步了解了案情。随后,我们赶赴寿光市检察院,到承办检察官处查阅了案件程序卷宗,了解了侦查机关查明张×明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随后,我们又到看守所两次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进一步了解了案情。据犯罪嫌疑人张×明的交待,案发当晚,他在孙集镇大李村杨某某家喝酒过程中,发现张×霞不见了后,先是骑着自己的摩托车一路追赶、寻找张×霞,没有找到,又回家开了自家的解放车返回寻找,也没有找到,在返回大李村寻找时,在崔家村东,倒车过程中车辆后箱板曾撞到旁边的电线杆。后来他又找来自己的表哥李某同自己一起寻找,最终都没有找到张×霞。直道第二天张×霞的尸体崔家村东沟崖上被人发现。
经过上述调查了解,我们发现根据司法机关目前可以掌握的证据、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张×霞的死亡是张×明的行为所导致,因此认定张×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作为犯罪嫌疑人张×明的辩护人,经过仔细研究论证,最终决定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开展辩护的实质性工作。
接下来,我们两次到寿光市检察院公诉科与公诉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接洽,结合我们所了解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向他们详细阐述了辩护人对本案的看法,我们提出:
1、 死者张×霞尸体、裤子上虽有车轮轮胎痕迹,但不能证明该痕迹属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车辆所遗留。
2、 虽然犯罪嫌疑人曾经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倒车调头属实,但倒车调头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被压死的结果产生。
3、 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在该现场被其他车辆压死后,张×明当晚寻找未能发现的可能 性;也不能排除系在他处被车辆轧死后,后来被移尸该现场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认为认定张×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最终,公诉机关寿光市检察院经请示上级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寿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来,由于无法取得更多的有罪证据支持对张×明的指控,寿光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了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