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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无罪)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宋甲俊律师
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无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山东省平原县人,住平原县龙门街办某村。2009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经审查查明:2009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胡××因琐事与被害人赵××发生争执,被告人胡××用砖块击打赵××头部,致赵××颅骨骨折,脑内血肿形成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辩护工作:我们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担任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到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有针对性的对有关证人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在对相关证据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我们整体的辩护思路,我们决定为被告人胡××作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有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一名姓王的证人的证言。他自称案发当日偶然路过案发现场亲眼目睹了被告人胡××手持砖头击打赵××头部的一幕。为了充分审查其证言的真实性,我们在庭前申请法庭传唤其出庭作证。开庭时,在首先进行的法庭调查阶段,我们作为辩护人重点针对证人展开了质询,并通过质询迫使证人充分暴露了其证人身份的虚假性和证言的非真实性。随后我们结合本案证据,向法庭阐述了无罪辩护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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