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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6-11    作者:潘怀宣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11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邴XX、被告人王x、辩护人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810日夜,被告人王x明知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仍驾驶沪C1XXXX中型普通客车在本区航头镇航瑞路XXXXXXX苑内行驶,不慎将张XX20111026日生)撞倒并碾压,致使其头、胸部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王x事发后离开现场,直至次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甲、何某某、陈某某、董某、姚某某、王乙、谢某、孙某某、赵某、王丙的证言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相关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过失致一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三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x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811日起至20172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XX
人民陪审员王X
人民陪审员严XX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蔡XX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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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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