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技术及打印设备的普及,打印遗嘱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实践中。为顺应时代发展,相较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那么,对于在《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打印遗嘱,现在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呢?
大苏、小苏系姐弟。小苏于2016年9月4日订立遗嘱一份,内容为:小苏死后全部财产由姐姐大苏继承。该遗嘱由小苏口述、大苏的丈夫大刘协助录入电脑并打印,小苏签字并注明日期,且当天晚上由照顾小苏的两位护工签名。2021年1月30日小苏去世。2021年3月5日,大苏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小苏的全部遗产,理由为该遗嘱是小苏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苏的其他继承人则认为该打印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对小苏的遗产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可见,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应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予以审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小苏的遗嘱形式为打印遗嘱,现小苏的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就该打印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该遗嘱效力进行审查。因小苏的遗嘱打印人大刘与继承人大苏有利害关系,系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且遗嘱另两位见证人均未对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见证。故小苏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最终法院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
法官说法
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对打印遗嘱未作明确规定,故实践中一般根据打印人的不同,将打印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现《民法典》已施行,打印遗嘱成为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统一了司法认定标准,对于遗嘱具体由谁打印不再进行区分,这与此前的司法实践存在一些区别:
一是遗嘱由遗嘱人自行在电脑上书写、打印并签字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此种遗嘱一般被认定为自书遗嘱,若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但《民法典》施行后,即便是遗嘱人自行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亦需要有另外两位见证人对于整个打印及签字过程进行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否则遗嘱无效。
二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电脑上书写、打印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但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施行后,此类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围,但亦属于无效遗嘱,因为无论是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见证人均应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民法典》就打印遗嘱中的打印人与见证人未进行区分,但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并打印出来的过程属于整个遗嘱形成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若由上述人直接操作打印,则极大地减损遗嘱的真实性,使遗嘱效力存疑,故此类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例如本案中,小苏的遗嘱是由大苏的丈夫大刘打印,大刘属于法律规定与继承人大苏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不符合《民法典》关于见证人的规定。
三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人在电脑上书写、打印的。《民法典》施行前,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若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时被认定为有效。《民法典》施行后,该类打印遗嘱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且遗嘱见证人应参与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包括打印人在电脑上书写及打印出来,还应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与遗嘱人所述遗嘱内容是否一致等,在见证人对遗嘱每一页签字确认并由遗嘱人签字确认后,该打印遗嘱一般才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更为严格,这也提醒遗嘱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还原遗嘱人真实意思,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