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删除法条】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解读】
现行《继承法》中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民法典》删除了该项规定,主要考虑在于,假设自然人已经立有公证遗嘱,该自然人如果想变更该遗嘱,就必须还得通过公证形式去变更,但是往往在紧急情况下自然人还没来得及去公证就去世了,那么未经变更的公正遗嘱就没有切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删除了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公证处的业务可能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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